【时 效 性】 | 闽财会〔2013〕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的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的数据保持一致。网上报备的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我厅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分所的,该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四、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支出明细表(附表4)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向我厅报送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应该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要求,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6号)。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人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配合财政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七、为便于全省的审核汇总,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在进行网上报备的同时,于
本通知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福建会计信息网(cz.fjkj.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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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