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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10]6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3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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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10〕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业务的特殊性,税收管理包含国、地税业务,管辖范围跨海域、跨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统一发票的格式和内容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为保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省国税局同意你局保留中英文版《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并由你局负责印制。

附件: 票样

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发票

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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