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6]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 第十三条 第二项具体规定为:未具有本条 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2、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规定前,暂用区局原印制的文书。
3、自发文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