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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6]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 第十三条 第二项具体规定为:未具有本条 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2、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规定前,暂用区局原印制的文书。

    3、自发文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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