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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追授张森同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时 效 性】 苏政发〔2013〕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张森,男,198694生,中共党员,生前系方兴集团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职工。201336日晚930许,一名女子因与男友吵架,在宿迁市区黄河二号桥北侧跳河轻生。途经此处的张森听到呼救声后,奋不顾身跳入冰冷的河中救人,多次用力将轻生女子托出水面。该女子后被公安民警和过路群众共同营救脱险,张森同志却因体力耗尽沉入河底,不幸牺牲,年仅27岁。

张森同志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用宝贵的生命践行了党的根本宗旨,诠释了舍己为人的崇高精神,弘扬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是新时期涌现的“平民英雄”和时代楷模。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追授张森同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全省各行各业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张森同志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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