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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 效 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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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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