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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转发“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7]第0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公路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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