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0]3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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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95号)规定,中国东方电气成套制备公司中南分公司2000年度继续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在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份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东方电气成套制备公司中南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