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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成套设备公司中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0]3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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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95号)规定,中国东方电气成套制备公司中南分公司2000年度继续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在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份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东方电气成套制备公司中南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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