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免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字[1995]88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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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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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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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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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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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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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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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省政府转来的省农牧渔业厅“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实行优惠税收政策的报告”,要求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予以照顾。经研究决定:为保护和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可比照执行国家对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