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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1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2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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