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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启用部分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法〔20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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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职责分工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使用和启用部分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中:调整“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事项时使用,由厅会计处保管;启用“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4)”,用于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时使用,由厅企业处保管。上述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省财政厅相关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各个环节,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仍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加盖浙江省财政厅印章。

 

  浙江省财政厅

  20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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