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地税发[2008]2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暂按原认定审批办法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以目录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给予优惠,重点审核产品所含的该目录所列资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落实好税收政策。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操作规程和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