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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地税发[2008]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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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菅理委员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目前尚末在保险机构销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环节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地区,要迅速与当地保险机构联系沟通,建立起代收代缴协作关系和定期联系制度,确保在2008年年内实现机动车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二、对已经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地区,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加强配合,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严格依法依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确保车船税暂行条例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奖励机制。湖北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将对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政策执行力强,工作措施得力的单位以及工作态度积极、服务热情周到的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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