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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时 效 性】 法[2002]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高法[2002]67关于申请指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指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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