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4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