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价(收)字[2000]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凡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批准收费的,立即停止向使用者收费,应停不停的,以乱收费查处。
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情况于3月20日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并抄送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按文件规定,对我市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对乱收费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经审查,确需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