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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地[199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但对经费来源是以规费收入(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征收的规费,例养费等)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因规费收入不属于经营收入,其帐簿可不作为营业帐簿,暂不贴花,如有记载其他零星经营收入的,可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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