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9号)转发你们,凡涉及增值税抵扣的事项,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