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内国税传发[1995]3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