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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1999]2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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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产品用于转供的,不属享受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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