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9]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社保费全责征收上线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进一步促进社保费全责征收申报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