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贵州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时 效 性】 财综字[1999]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拟保留产权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的函(黔府函[1998]136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产权登记费、企业年度检验费,其中企业年度检验费,应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养分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