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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所[1998]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核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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