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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10]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1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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