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二[1997]1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市城市房地产税每年分四季(二、五、八、十一月)交纳。考虑到春节通常在二月份,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期月份改为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的前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