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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二[1997]1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市城市房地产税每年分四季(二、五、八、十一月)交纳。考虑到春节通常在二月份,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期月份改为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的前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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