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9]4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市局收到部分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公司所得税征收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有偿使用土地等无形资产摊销有关问题的请示。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59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公路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公路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安全、通讯、监控、收费、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仪器仪表、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
二、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等无形资产摊销问题,按规定,企业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确定。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附件: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