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2009〕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已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名单见湘财税【2007】25号、湘财税【2007】47号、湘财税【2008】29号),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我省今后申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企业按照财税【2009】105号的要求向同级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省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