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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进发[199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1997年出口退税业务时,一律按《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执行,并请于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标准内容表》在计算机审核系统的设置,同时将该表报省局退税处备案。

    二、对1996年办理的出口退税业务,要在1997年8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计算机审核。请将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电算化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对计算机审核出口退税的执行情况,将于下半年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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