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2013年第4期)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至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2013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