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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一[1998]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一、二批名单下发给你们,第一批名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名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由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通知税务征收分局,按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免税办法及不征营业税免单另行下文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一、二批名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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