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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票发[1997]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97年11月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核对,经核对帐票相符后。县级局对库存的作废专用发票要造册登记(一式两份,地县各留存一份)

    交回地区,由地区统一装箱封存,妥善保管,待98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统一交回省局,集中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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