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票发[1997]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97年11月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核对,经核对帐票相符后。县级局对库存的作废专用发票要造册登记(一式两份,地县各留存一份)
交回地区,由地区统一装箱封存,妥善保管,待98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统一交回省局,集中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