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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农银发[1995]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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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农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任务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是其经营的方针。为此,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要求,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实现合理利润为目标,激发和调动各级行的经营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一把手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项考核指标必须横向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纵向落实到各级行,直至个人,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实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以真实、完整反映业务经营成果;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奖优罚劣原则,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设置

    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我国现行金融管理的要求和农业银行自身业务经营管理的特点,设置以下考核指标:

    (一)利润;

    (二)利息收回率;

    (三)催收贷款率;

    (四)活期存款增长率;

    (五)固定资产本率;

    (六)费用率。

    三、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确定

    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按照“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办法确定。

    (一)利润的确定。利润包括基数利润和调节利润两部分,其确定办法如下:

    1.基数利润的确定

    (1)以1994年末的各项存贷款、往来资金等余额为计算利息收支的基础数据。

    (2)利息收支按《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分类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关指标进行计算。具体项目包括利息收入(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支出)、投资收益等。

    (3)浮动贷款利息收入按各行可浮动贷款余额乘以20%的浮动幅度计算。

    (4)催收贷款除按各行上年末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其中一、二类地区为6%,三类地区为8%,四、五类地区为10%)可以不计算利息收入外,实际催收贷款超过确定比例的部分视同正常贷款计算利息收入。

    (5)业务管理费用按费用率指标确定办法计算。

    (6)营业税金及附加按计税收入和5.5%的综合税率计算。

    (7)其他营业收支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或参考上年执行情况计算。其中手续费中的储蓄代办费由总行按实际储蓄代办额和代办人员数核定。

    (8)营业外收支不予计算。

    以上述办法计算出的结果为基础,加上总行确定的按业务量平均计算的利润增长比例,并考虑资产负债结构调整等经营管理要求,确定各行1995年的基数利润。后两年的基数利润在保持1995年基数利润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全行利润增长的总体情况再行确定。

    2.调节利润的确定

    (1)各行现有的流动资本按3%的收益率计算增加利润。今后根据总行对现有流动资本在各行间的调拨情况按上述办法计算调整相关行的利润。

    (2)固定资本超过30%的规定比率的行,超比率的固定资产净值额,按同期人行存款利率计算增加利润。

    (3)新增贷款规模按1%的收益率,从当年起计算增加各年的利润。

    (4)新增人员按人均创利20,000元从下年起计算增加各年的利润,减少人员按人均20,000元从下年起计算减少各年的利润。

    (5)从1995年起新发生的总行认可的优惠贷款利差或挂帐停息部分,相应调减各年的利润。

    调节利润实行一次核定,各年末按实调整的办法。调整均以1994年年末数为计算基数。

    (二)固定资本率的确定。按分类管理办法分别确定各行的固定资本率或固定资产净值。对实行固定资本率考核的行,根据其效益好坏,考虑其现有固定资本率是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按逐年递增或递减比例的办法确定;对实行固定资产净值考核的行,根据其亏损多少,考虑其按现有的固定资本率折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大小,分别按不同的逐年递减额的办法确定。在建工程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实行比率管理的按率折算)10%部分参与指标考核。

    (三)费用率的确定。先按从紧控制的要求确定全行的费用总额,后用1994年末全行的存贷款业务量、人员各占60%、40%的比例计算出业务量、人员的平均费用,再按各行1994年末的业务量、人员计算出各行的费用基数。以此为基数,根据各行的盈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为各行的费用,再计算确定其费用率。实行费用额度管理的行,以计算出的费用基数作为控制额度。

    (四)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活期存款增长率按分类管理办法确定。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与奖惩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为保证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能真正落到实处,总行将把各项指标下达到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考核,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具体指标分工为:利润、费用率、固定资本率指标由会计部门负责考核;活期存款增长率指标由资金组织部门负责考核;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指标由信贷部门负责考核。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奖惩

    总行根据各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奖惩:

    1.工资额的奖惩。根据行员制工资改革办法,总行将集中各行职工责任津贴的30%,按利润指标占60%,固定资本率指标占10%,费用率指标占9%,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活期存款增长率指标各占7%的比例进行指标考核挂钩。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全额退还其上交的工资额;凡未完成利润、固定资本率、费用率考核指标的,全额扣减按各该挂钩考核指标计算上交的工资额,未完成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活期存款增长率指标的,依率扣减按各该挂钩考核指标计算上交的工资额。总行扣减的工资额,根据责任津贴考核挂钩比例,分别指标完成情况依率全部奖励给超额完成指标的行。

    2.费用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盈利行,可自行按超额利润1∶1增加费用,亏损行可自行按减亏额2∶1增加费用(增加的费用不参与指标考核);凡未完成利润指标的行,等额扣减核定的费用指标。

    3.固定资本率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含调节利润、增加利润,下同)的盈利行,可按超额利润的30%增加固定资本指标,亏损行按减亏额的20%增加固定资本指标;凡未完成利润计划的行,按未完成利润额的30%扣减固定资本指标。自行突破固定资本率(固定资产净值)指标的,按超比例额的10.98%增加调节利润。

    4.利润(亏损)的奖惩。凡完成利润计划的盈利行,其盈利除按55%上缴总行统筹外,剩余部分资金设置专户暂留给分行周转使用,待财政批复确定分配办法后,再行分配。未完成利润计划的盈利行,除按规定上交总行部分外,其剩余部分按未完成利润计划的比例计算等额扣减其应得资金;亏损行的亏损,由亏损行自行挂帐,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归还。亏损行不参加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分配。

    5.行长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利润超额名列全国前五名的行,总行将对其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表彰、奖励;凡只完成利润指标、未能完成其他考核指标的行,总行将对其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凡未完成利润指标的行,总行将对其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和经济处罚。

    五、附则

    (一)各项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除因国家政策性等重大因素变化可报经总行批准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调整。
    (二)各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三)本办法自1995年起实施,解释权属总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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