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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7]0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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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申请:由于在我国境内多处从事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但项目小,工期短,希望在天津汇总缴纳上述劳务活动应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在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该公司1996年底以前在各地发生的建筑安装指导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但考虑到实际征收情况,对已经在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的,可不再做调整。

    (三)对于该公司1997年以后发生的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所涉及的营业税,应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月3日国税函〔1997〕8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2月13日新地税一字〔1997〕028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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