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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柴油机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发[1996]1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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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怀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规定,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对属农机产品的农用柴油机作了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农用柴油机有关征免税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53号)补充明确,对3缸以下的往复式柴油机可按产品用途,并结合销售对象确定其适用税率。在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地区反映接我省上述规定难以准确掌握,因此出现了执行不尽一致的情况。为统一政策,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3缸以下(含3缸)的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再按销售对象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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