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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经站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1999]2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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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经站”从事资金融通业务收取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业务是指将资金代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对农经站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资金融通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也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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