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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6]2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销售原油产品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应按规定的纳税期汇总后,由两局(核算地)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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