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发[1996]2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销售原油产品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应按规定的纳税期汇总后,由两局(核算地)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