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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1997]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

    1997年11月2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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