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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有关抵扣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第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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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在进口业务中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长国税〔1999〕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贸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由于无进出口权而以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义进口货物或代理进口货物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只能在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的名称,致使海关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名称与实际经营单位不符,为了支持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意由实际经营单位凭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外汇核销单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予以抵扣。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核。对允许抵扣的,应在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报抵扣"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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