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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1999]0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局对所辖的拍卖行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之前进行税务登记,并于6月20日之前将清理登记的结果上报市局一处。

    2.由于拍卖行拍卖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各局要对拍卖情况及拍卖收入加强管理,对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要建立具体的审核报批制度。

    3.对拍卖行拍卖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一律于1999年5月1日起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99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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