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办发〔2010〕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规定,经申报城市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姜堰、扬中、新沂、高邮、盱眙等5个城市(县城)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现予公布。
望获得园林城市称号的县(市)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省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借鉴园林城市创建先进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品位,积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居环境,努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