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9]3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作为住房周转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出售住房的净损失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住房周转金不足以支付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可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房屋折旧、维修费及管理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