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7]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由于新疆各地自然条 件差异较大,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经区局研究决定,对上述费用暂不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允许企业据实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各地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