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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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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由于新疆各地自然条 件差异较大,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经区局研究决定,对上述费用暂不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允许企业据实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各地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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