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5]15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三、对年减免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