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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区政治部《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2000]政联字第2号)

    中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的经济实体,享受闽委发[1998]9号文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项减免优惠政策。

    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部队介绍,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证》,加盖驻军旅以上政治机关印章 后,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三、上述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驻军和武警部队随军家属。

    四、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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