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9]1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未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或未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城市信用社,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5]211号)。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1997年以来由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三、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