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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发[1999]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由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二、税务违法案件一般在各级国家税务局或所属稽查局办公场所的宣传橱窗或专

    三、对重大或者其他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由主管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四、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统一以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的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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