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9日 国税函[1999]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