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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政二[200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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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4月份起,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形式将由原各单位财务部门发放分批改为由财政统一委托银行以"银行卡"形式代发。为做好此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工资发放形式改变后,市财政局作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市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收入中由财政发放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市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

    二、市财政局工资办每月扣缴税款入库时,市地税直征局应开具税单给财政局工资办,后者再分别开具代扣代缴凭证(电脑打印式)给市各有关单位。

    三、每月申报的原始明纫资料由市金卡网络工程公司通过电脑网络传送给市地税直征局。

    四、为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对于市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收入中除财政发放部分以外的个人收入(如年终奖、加班工资、过节费及各种津贴等)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各有关单位自行代扣代缴:计算税款时,应按税法规定将上述收入与财政发放部分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市财政局已如缴的税额,以其余额扣缴入库。

    五、市各有关单位在支付工资给编外临时工和借用人员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井由各有关单位自行向我局办理涉税事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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