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涉[2000]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文文)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该紧急通知精神,结合省局下发的鲁国税发[2000]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级国税局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各级国税局应当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税务凭证的开具工作,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各市、地局应于2000年5月25日前,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的情况,包括征、补、免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以便汇总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