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函[2011]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部分票种票面规格较小,《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专用章式样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票面规格较小的票种,增加一种小规格发票专用章,尺寸为《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发票专用章规格的二分之一(长轴20mm、短轴15mm、边宽0.5mm),具体式样不变。
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合法机构刻制。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组织和宣传工作,确保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