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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地税发[1997]3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7]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个人承包或承租运输公司运输经营权部分,我市除已委托社客处、运管处等部门继续实行代征代缴营业税的以外,其余部分凡没有委托实行代征代缴的个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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