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3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7]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个人承包或承租运输公司运输经营权部分,我市除已委托社客处、运管处等部门继续实行代征代缴营业税的以外,其余部分凡没有委托实行代征代缴的个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以上请遵照执行。